“头腾大战”的核心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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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让那些超级平台遵循中立性原则。”

一年前的2017年6月,欧盟向谷歌开出了一张创纪录的天价罚单:24亿欧元,这相当于谷歌母公司Alphabet营收的3%。

比起这个巨额的数字,罚款的理由或许会让一些人觉得“小题大做”。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说法,谷歌在购物相关的搜索结果中,偏袒了自家的比价服务Google Shopping。当用户在谷歌中搜索相关关键词时,Google Shopping会以显著的方式出现在所有搜索结果的上方。

欧盟负责竞争和反垄断事务的专员Margrethe Vestager说,Google滥用了它在搜索引擎方面的市场主导优势——在欧洲,Google的市场占有率超过90%。自从Google Shopping在搜索结果中的显示位置被突出之后,其他比价服务网站(例如英国的Foundem)流量应声下降。

五年前,欧盟也曾给另一家科技巨头——微软公司开出过5.6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原因是它在Windows系统中捆绑了IE,没有提供更多样的浏览器选择,同样是滥用了自己的市场主导优势。

为什么屡次开出罚单的都是欧盟,而不是美国?这是因为,虽然欧美都反垄断,但是它们的反垄断法律不尽相同。《纽约客》杂志的一篇文章曾经对二者的主要特色进行了对比。

美国反垄断法通过的时间较早,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当时针对的主要是石油和铁路公司。其核心是“价格”——高价是不好的,低价是好的。所以,在美国的反垄断法框架下,要证明垄断行为,就需要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伤害;而要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伤害,一般就需要证明价格变高了。

但欧盟的反垄断法律是在2003年左右才通过的,也就是说,它产生于互联网时代。因此,欧盟的反垄断法比美国有了更多贴近当今时代的特色。按照《纽约客》文章的说法,它的核心不是价格,而是创新。只要是利用市场地位阻碍了创新,不管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都构成垄断,都要接受处罚。

在谷歌被罚一案中,对“阻碍创新”的指控并不是欧盟想像出来的,而是多家公司提出的指控,其中很多都是美国公司,包括TripAdvisor、Yelp、Oracle等。它们在美国法律体系下没能获得足够的保护,但是在欧盟体系下则成功让谷歌受罚并改变搜索结果的排列方式。

“欧盟的反垄断法当然不是完美的,但它比美国的反垄断法更适合于这个时代。”《纽约客》的文章说。

最近一个月,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和腾讯之间爆发了“头腾大战”。6月1日,双方都对对方提起诉讼,认为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战的最初起点和最核心问题,是腾讯在自身平台上对抖音链接的选择性屏蔽,以此变相扶持自家的短视频产品。

对比谷歌对Google Shopping服务的扶持,腾讯做的显然是更进一步了。谷歌不过是将自家产品放到了更显著的位置,而腾讯则是限制乃至直接屏蔽竞争对手产品在自身平台上的存在。

有人认为,“头腾大战”不过是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商业利益之争。甚至有人认为,商业公司在自家的平台上做出任何事情,都是无可厚非的策略选择。

但“头腾大战”的核心问题,恰恰不是商业利益,而是公共利益。它关乎的并不只是两家公司的营收,更是我们是否能够拥有一种更好的、基于数字技术的公共生活。

当互联网平台成长到一定规模,它就具备了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它所作出的任何决策,都可能会产生明显的社会影响。

从较为实际的层面来看,平台到达一定规模之后,就具备了强烈的“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s),就具备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竞争对手利益而不必担心后果的能力。通俗来说,这种效应的意思就是:当你身边的人都在用某一个平台,你就不得不用它;当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用它,最后基本上就是所有人的人都得用它。在这种网络效应之下,用户是很难退出的。因此,“你要是不喜欢,可以用脚投票”这种说法,在现实中往往并不能成立。

前段时间Facebook闹丑闻,很多人说要卸载,但最后Facebook并没有流失太多用户。现在微信屏蔽抖音链接,让很多人觉得不方便,但是同样可以想见,微信的用户数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这也就意味着:当到达一定规模之后,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力是极不对等的,既有平台和新入场的创新者之间的权力也是不对等的,因此平台必须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用“商业决定”来为自己辩护是不够的。

按照欧盟评价垄断的核心——遏制创新——来看,屏蔽链接的做法令创新者丧失了入场的机会,或者入场的成本被因为垄断而提升了,这会构成对创新的遏制。按照美国反垄断的核心——消费者受到伤害——来看,平台屏蔽入场者的做法,也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受损可能,因为用户信息获取成本提升了,选择的机会减少了。

从理念性的层面来看,链接是互联网的核心,如果没有链接,互联网就不是互联网,而是一个个分散的孤岛,或者牢笼。因此,屏蔽链接、制造孤岛的行为,是与互联网的本质理念背道而驰的。

选择性地屏蔽链接,则更是有违网络平台的中立性原则。现在,“网络中立性”(net neutrality)原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共识,它的基本意思指的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公司,不能让有的网站跑得快、有的网站跑得慢,更不能选择性地屏蔽网站,因为这样有违公共利益。但也有人认为,这一原则可以扩展到大平台上——拥有巨量用户的互联网平台,不能让有的链接看得见、有的链接看不见。法学专家Maurice Stucke就在接受《经济学人》采访时说:“我们需要让那些超级平台遵循中立性原则。”

欧盟对谷歌的罚单开出之后,反垄断领域的评论者认为:未来,对互联网巨头垄断行为的判断将会变得更加困难。

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具体机制将会依靠算法来运行。谷歌的搜索排序其实就是算法,如果将Google Shopping的强行置顶取下来之后,搜索结果依然将Google Shopping排在第一,欧盟能就此认定谷歌依然存在垄断吗?谷歌可以辩解说:这是算法生成的,不是我们有意决定的,那么欧盟能要求谷歌公开算法甚至要求它修改算法吗?这都是此前的法律和判例未曾涉足过的陌生水域。

与之类似,如果微信并没有全面屏蔽抖音链接,而是让抖音链接在朋友圈里面出现的概率降低。比如,我有800个好友,但是分享了一条抖音链接之后,只有400个好友能看见。用户是难以察觉这种更为隐性的屏蔽的,这种屏蔽行为也更难追踪、确认和监督。

而且,算法的个性化会让每个人看到的世界都不一样。如果有人看到的谷歌搜索结果是Google Shopping排在第一,有人看到的则是排在第三,这还构成垄断吗?

这些都是未来亟待回答的问题。它需要懂得技术、懂得商业的人参与讨论,但问题的核心始终是公共利益——平台的商业利益和技术特性,都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

“我们需要让那些超级平台遵循中立性原则。”

 

作者:方可成,宾夕法尼亚大学Annenberg传播学院博士候选人,曾在《南方周末》报社担任记者,政见CNPolitics发起人,《东方历史评论》编辑,本科和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闻实验室(ID:news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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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网络中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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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有没有类似的法律呢?

    来自河南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