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信贷机构,都有哪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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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语:很多人都会涉及到贷款业务,如今信贷机构并非仅仅存在于线下,在互联网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具有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下面,本文作者就为我们盘点了互联网消费信贷机构的八大主体,并且分别介绍了其参与消费信贷业务的模式。

贷款业务是需要持牌经营的,目前直接具有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主体有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等。

另外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参与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保理公司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融资信保业务参与消费信贷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担保业务参与消费信贷业务。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以下这几种机构及其参与消费信贷业务的模式:

一、银行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根据2020年5月9日公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民营银行均可以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参与互联网业务放开了区域限制。

银行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 信用卡业务互联网化

信用卡业务已经有3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发展最快的个人金融业务之一。截止到2019年末,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达到7.46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53张,应偿余额达到7.59万亿。

信用卡互联网化的方向有两个:

  1. 一是自建信用卡APP,目前招商银行信用卡APP掌上生活已有上亿用户;
  2. 另外一个就是为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工具提供信用卡无法支付接口,用户可以直接通过各种支付工具使用信用卡额度消费。

2. 过助贷机构进行放款

与助贷平台合作放款,是目前非常常见的模式。

贷款机构提供资金,助贷平台提供流量及数据,共同分享收益。由于银行的资金成本较低,各大头部平台都希望能够利用银行的资金开展贷款业务。

3. 贷款给其他具有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的平台

银行除了自己直接开展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之外,还可以与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等合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不过消费金融公司及互联网小贷公司公司都有资金融入金额的限制。

4. 参股成立消费金融公司

目前已经开业的2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其中有20家有银行参股,其中银行作为大股东的有17家。

二、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从2009年试点开始成立,截止到目前共有25家消费金融公司开业。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以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为主,线下业务占比已相对较少,就先有“线下场景之王”的捷信消费金融在2018年线上业务占比也已超过了50%。

三、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2019年5月9日公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汽车金融公司也是互联网贷款的业务的主体。

而由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并不算作互联网贷款的范围,车贷的业务的开展模式还可以有更大的想象空间。

四、互联网小贷

互联网小贷公司可以说是在一定环境下诞生的特殊的互联网贷款主体。

互联网小贷公司由地方金融办批复设立和监管,而却可以做全国的业务,而且各地对于互联网小贷的管理办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互联网小贷公司集中批复成立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16、2017年,目前市场上约有200多家互联网小贷公司。

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互联网小贷机构停止了批设,并禁止新增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五、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

保理公司本身并没有贷款资质,但是其与电商平台的赊购模式结合起来,可以发挥与贷款资质相同的作用。

京东白条、花呗背后都有商业保理公司参与,我们具体看下商业保理公司具体是怎么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

六、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我国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 “助贷”模式

“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电商平台等机构合作,作为放贷通道参与消费信贷。

具体安排为,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工作。

按照有无消费场景,“助贷”模式又分为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及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2. “流贷”模式

“流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仅作为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不穿透到底层资产,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进而分享消费行业及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溢出收益,与传统信托贷款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3. ABS模式,信托公司作为SPV参与消费金融信贷ABS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信托。

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费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

即在前面常规“流贷”的基础上,信托计划通过ABS将消金信贷资产打包在交易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ABS投资者认购资金而提前变现,从而向信托投资者分配收益的结构。

一般来说,此类证券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可以再分档。次级由作为发起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

目前,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消费金融的主要方式。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交易商协会的ABN业务,具体模式及交易结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

七、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其实也有贷款业务资质,不过其贷款业务范围仅限于保单质押贷;另外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融资信保业务参与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贷款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一般需要保险公司作为增信。

5月20日,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限制保险公司在融资性信保方面的规模,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信保业务必须由总行统一对接,并且要求具有相关系统及相关信贷风险控制能力。

八、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助贷机构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贷款业务时,虽然不实际参与放款,但为了获得银行资金,往往需要向银行缴纳一笔保证金,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兜底”。

这种兜底行为,在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41号文”)中已严令禁止。

141号文之后,为了符合监管要求,助贷机构在贷款模式中引入了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相比保险公司的苛刻要求,“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相对容易也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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