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公众质疑,谁在偷走你的个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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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语:随着海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上被廉价地贩卖,各项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法规也接连出台。但平台和用户都存在的“隐私悖论”现象,让公众的信息泄露问题难以遏制。这篇文章探讨了隐私保护和个人、平台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人想要牺牲一点点自由换取一点点安全,那么他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安全。”

1775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写下这句话时,他一定料想不到,这将成为21世纪大数据时代的警示语录。

互联网时代,空前规模的自我披露,或许预示着隐私的消亡、“公”与“私”界限的进一步消逝。

用“急转直下”形容透明社会中,个人命运被数据掌控的悲剧似乎并不为过。这四个字正是《黑镜》第三季第一集的标题。

剧中,蕾茜生活在一个只看“评分”的世界中,为了挤进社交明星云集的婚礼派对,她拼命展示自己的高质量社交生活,向大数据操控者证明自己的“素质”以获得“高分”。最后却弄巧成拙,她因为发脾气、衣冠不整等一系列微不足道的过失,一步步被推进监狱。

抽象的剧情不过是现实生活中的一处倒影。互联网平台给了人们可以成为公众人物的机会,但也随时会因为素人阶段的私事而“塌房”。

现代大众传媒也曾一度对与“自我披露”并驾齐驱的“窥视”现象予以警醒与批判。《楚门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作为人之共好的“窥视”现象,同时也试图通过楚门的出走表达被窥视者的反抗态度。

但这种程度上的警醒似乎无济于事。在用户数据被大规模采集的今天,不得不靠立法来保护个人信息。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近期,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17款移动应用违反《网络安全法》,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其中包括《红布林》《动漫之家》等。

但与此同时,人们对“隐私”二字依旧不敏感,对“自我披露”乐此不疲。《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与运用,给了我们一次重新思考的机会。信息应用为何失控?个体与社会的边界到底在哪?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揭露自己?

一、你的信息流向何处?

接到媒体记者打来的调查电话时,楚楚一度以为这是个骗子。

“她说我投在智联招聘上的简历被4毛钱一份卖掉了”,楚楚自嘲地笑了笑,“我这一份信息还贵不过一个棒棒糖。”

如今仔细想来,那段时间收到的“淘宝刷单”“香港、澳门棋牌广告”之类的短信和骚扰电话似乎比往常更多。

辗转联系到当时操作此项调查的记者,简历贩卖背后的利益链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依然令人触目惊心,以下是她的自述。

QQ上有特别多贩卖信息的群聊,输入“智联”“简历”这方面的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群聊很隐蔽,他们以“技术交流”当作掩护,群聊人数几乎都在200人以上,多的能有1400人。

我在群里潜了两天,联系到了几个卖家,他们说求职者投出简历的瞬间就能立即提取,这种叫“实时简历”,因“转化率”高,一条大概两块钱;已经卖过几次的“二手简历”价值不大,一般3、4毛。

我很好奇他们怎么做到简历的同步获取,两个不太有戒备心的卖家透露了一些:有专门伪造各类“许可证”的卖家,通过“假证”在招聘平台上注册成功后即可以发布招聘信息,最高等级的企业账号每天能发出2000个招聘贴。

另外,还有人在做下游的“简历提取器”,主要是用来大量提取招聘贴中的简历,每天可提约3000条。其实这是个很吓人的数据,简历提取数量并没有一个上限。

招聘平台官方给出的说法是,企业入驻有至少8道审核机制,但因为产业链条太长无法溯源,其实平台本身还是有些问题的。报道出来以后,曾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也进行过管控,但是现在你去搜索一下,贩卖简历的群聊依然活跃。

有时候我们只能无奈地承认,面对数据泄露,个人能做的反抗是非常有限的。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条款时,个人信息的买卖很疯狂。毕业于湖北美术学院的邓玉峰购买了34.6万人的个人信息,做了一场名为“秘密”的展览,来展现这样的“疯狂”。

展出的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网购记录等。个人隐私的泄露在平时很难引起普通人的重视,但在特定的场景下,这些数字摆到面前时,隐私泄露就变得触目惊心。

2018年4月,邓玉峰用A4纸将这些私人信息打印出来,在紫外线照射下纸张呈荧光蓝色,用隐形药水书写的信息变成红色,尤为扎眼。大多来访观众都是受邀而来的信息主人,其中一位在找到自己的信息时,爆了句粗口。

当身边的朋友都长期受到各类短信、电话的骚扰,并逐渐习以为常时,邓玉峰的“秘密”展就变得格外有意义,这让我们反思为何信息的使用会变得失控。

二、隐私披露也是无法拒绝的诱惑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梁晓璐在《社交媒体中个人信息使用研究》中指出,当前个人信息使用失控的主要成因包括:“隐私悖论”现象的存在,与互联网平台“利益优先”的态度。

当前社会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边是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发大众隐私顾虑高涨,而另一边却是人们安于享受互联网平台带来的便利与分享所产生的愉悦感。

国际消费者和互联网协会于2019年,对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做了一项有关智能技术设备认知与使用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63%的人感知到互联网相关设备会对日常生活安全产生威胁,75%的受访者对此类设备收集及使用数据的方式抱有怀疑。

即使人们在心理上有颇多顾虑,但在实际使用中仍有接近七成的受访者,正在使用一个或多个互联设备。而相关市场研究公司曾表示,在未来四年,高科技智能产品销量增幅应该会翻一倍。

此外,互联网用户还十分热衷于向他人透露个人隐私,享受向他人“展现生活”带来的愉悦。这一矛盾现象在学界有一特定术语——“隐私悖论”,指的是隐私态度与行为之间的断层现象。

2018年中国社交媒体影响报告,第73页

梁晓璐在研究中提到“隐私悖论”的成因:一般来说,在社交媒体上的自我披露的行为通常是个人对披露后果进行衡量后作出的决定,换句话说,人们觉得用隐私换取实际效用,值当。

同时,由于“第三人效应”心理的存在,部分用户认为隐私泄露造成安全危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互联网平台“利益优先”的态度,本质上提高了用户隐私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在广告业一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我知道在广告上的投资有一半是无用的,问题是我不知道是哪一半。但科技的进步让广告成为了一件很高效的事情,互联网公司早已实现了广告的精准投放,前提是实现用户的深度绑定,实现信息采集。

广告主以广告投放所获得的下载或购买转化次数,决定向各流量平台支付多少广告费用。

平台创收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显而易见的矛盾。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另一个与“隐私悖论”相似的概念——“个性化-隐私悖论”。

互联网平台需要通过获取用户数据进行个性化推送以达到盈利目的,但又担心用户的隐私顾虑会造成用户的流失。这使得平台陷入难以把握两者比重的“两难境地”。两者之间,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显然更倾向于采取“优先发展”的规制模式。

三、个体能在多大程度上揭露自己?

显然,隐私需要立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表示,隐私权的立法是个漫长的过程,即便是在欧美国家。

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1980年,但隐私权被真正写进法律,却是在“二战”以后。“二战”期间,纳粹迫害犹太人的暴行让人们意识到隐私、尊严与人格的重要性,于是1949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将隐私权写进国际法。

1970年法国在《民法典》第9条中写入隐私权,1974年美国制定《隐私权法》,至此隐私权才进入欧美各国立法中。

而隐私权在中国被视为“舶来品”,20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隐私权第一次在国内被写到法律中。2020年推出的《民法典》中,隐私权被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正是中国隐私权立法与欧美的不同之处。德国曾尝试将隐私权写进立法,但都遭到媒体的强烈反对,隐私权至今也没能被写进德国立法中。但这并不妨碍隐私权的保障,德国本身拥有深厚的批判传统,司法机构对隐私拥有十分完整且稳定的司法解释。石佳友认为,在司法解释上,中国还有待进行系统性研究。

今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国内关于隐私保护的政策在逐渐收紧,国内互联网企业也在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数据安全要求。

《财新》在报道中称,10月京东和天猫对消费者信息与订单进行了加密处理,商家无法再从淘宝开放平台中获取包括姓名、电话等收件人信息。这意味着商家难以再进行广告的精准投放,电商平台的玩法和投放逻辑或许会进行重新调整。

法律的逐渐完善,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平台进行了规制,但大众对隐私边界的认知仍有待提升。美国学者曾指出,在社交网络上披露自身信息的网民其实不太注重隐私,法庭也发现这些人对自己的隐私权不抱有期待。

但当这些无意间透露信息的“小小失误”,被“广而告之”时,人们才会发现隐私不只是不痛不痒的“难言之隐”。

究竟哪些“秘密”才是我们需要隐藏,且有权利隐藏的?在人人都能辨明“隐私”与“便利”的优先级之前,答案就像风向标,随风转向不同的方向。

 

作者:苒一;编辑: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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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樱木;编辑: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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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毕竟现在必须要同意什么协议才能使用软件,就算知道可能会泄露隐私,那也没办法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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