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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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将根据不同货币和资产的角度及区块链技术应用演进方向两个角度对数字货币加以分类,并阐述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enjoy~

广义的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泛指以数字形式表示价值的货币,一般我们说的数字货币特指具有去中心化支付机制,并利用密码学保障安全性的加密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因此并不包含传统由中央服务商发行,以电子形式储存价值的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在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出现以前,一国货币不论种类都具有所谓的单一性(Singleness),也就是不论货币的形式如何,他们都是以法定货币(Legal Tender)为计价单位,包括实体形式(纸币和硬币)及电子形式两类,随着交易形态不同,消费者喜好持有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但是不论形式如何,它们都是用相同的法定货币定价,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支付系统相互兑换,因此产生了货币的单一性。

但随着通信及计算机科学上的突破,许多主张去中化,以更低的价格支持更深度交换的数字货币因需求而产生,因此数字货币可能符合电子货币概念上广泛的定义,然而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它们基本上无法符合电子货币法律上的定义。在许多的司法管辖区,被视为电子货币的金额,在储存和移转时必须以法定货币来表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数字货币并非以法定货币来表示或连结,而是以它们自己的价值单位来表达,因此又称为虚拟的货币。在欧盟的情况下,电子货币的法律定义包括按实收资金发行的余额应该是对发行人的债权请求。鉴于此,在法律意义上,一些去中心化机制的数字货币将不被视为电子货币,因为它们不是以换取资金(即使它们随后可买卖)发行的,而且不能由任何个人或机构发行。此外,数字货币的设计机制具有几个主要的特点,使得它们与传统的电子货币有所区别:

(1)被当成稀有物品,是由供需决定其价值的资产

例如比特币需要通过挖矿(Mining)产生,在数学上证明其供应有限,是属于通缩型货币,以确保它的价值会上涨,这与一般主权货币不同,一国央行通常有其货币政策,用来干预一国主权货币的供给,是属于通膨型货币,而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没有中心组织,没有任何单一的机构有自由裁量权来管理随着时间变化的货币单位供给量,没有凯恩斯式干预的空间,因而在概念上比较类似商品,如黄金,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货币符合货币金属论(Metallism)的观点。

然而,与商品不同的是它们内在价值为零,不像传统电子货币,它们并非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一项负债,也没有任何权利机构作为担保。因此它们的价值仅仅依赖于相信之后它们可以用来交换商品、服务或是一定量的法定货币,这种基于相信数字货币有能力管理价值交换的共识,让数字货币交换机制得以顺利运作,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货币符合国家货币论(Chartalist)的观点,只是目前信任的基础并非来自政府的保证,而是交易机制本身的可验证性、透明度与无法篡改的法则。

(2)支付方式与电子货币不同

直到现在,在没有信任中介的交易当中,参与交易的对手通常使用实体货币(如现金)做为支付工具,这些交易通常为民间零售的小额交易,而电子形式的资金通常通过中心化的基础设施完成交换,由一个被信任的实体负责交易的清算及交割,尤其指大额之金融交易或企业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支付系统以法定货币完成清算。而去中心化加密数字货币设计的精神是通过密码学对所有权认证,并使用称为区块链的分散式帐簿公开一致的纪录交易细节,可以在没有信任基础的对手之间,无需协力厂商中介机构也能允许远程点对点的电子价值交换。

一般说来,一位付款者将他的密码钥匙储存在一个数字钱包,这些钥匙使他可以存取数字货币,付款者接着可以使用钥匙启动一个交易,将一特定金额的货币转移给收款者,这笔交易接着会通过一个认证过程,这个过程会确认这笔交易是否合法,并且将它加入一个统一的帐簿,这个帐簿的多个备份则通过点对点网络加以发布。数字货币交易确认的过程可在速度,效率和安全性方面有所不同。虽然是基于互联网的远端基础,在效果上,分散式帐簿记录并清算了端点对端点的价值交换。

(3)交易过程中参与机构的不同

在传统电子货币交易机制中,有几个服务的提供者对电子货币交易机制的运作是不可少的,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网络的营运商、定制化硬件及软件的厂商,电子货币的购买者,电子货币交易的清算单位等。

而去中心化加密数字货币机制并不是由特别的个人或机构负责运作(尽管也有少数由特别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这点与传统电子货币有一个或数个价值的发行单位不同,这些价值代表这些发行商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不但如此,这些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机制的运作并没有可识别的运作单位,负责扮演像电子货币中由一般金融机构或其它清算单位扮演的角色。但为了使数字货币经济运作得更顺畅,仍有许多第三单位提供不同的技术服务。

这些中介单位可能提供钱包服务让数字货币的使用者可以转移价值,或者提供服务来促进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及其它数字货币或其它资产的交换(如交易支付平台),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中介为他们的客户保管数字货币帐户的密码,以便随时提供虚拟与真实货币间的转换服务。

目前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逐渐摆脱其取代现有货币的概念,而是如何采用比特币最重要的基础——区块链技术,发展出各式各样取代现有商业模式的应用,目标是去中心化带来的好处:安全、高效率及低成本。如无手续费且过程透明的众筹、数字化产权转移、与物联网经济相结合的智慧合约、去中心化的证劵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所,这些去中心化的自治应用程序 DApp(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Application),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出来的计划,它们各自发行的数字货币 altcoin (Bitcoin Alternative)就是扮演其中金流或股份的载体,它们的价值会根据各自所属的协定与商业模式成功与否而涨跌。

关于比特币的介绍已经太多,这里不再重复,从 2008 年比特币问世至今,尽管一直是一般大众、媒体、自由主义者、中介商、银行与政府之间争议的焦点,但不管争议的焦点为何,加密数字货币是具有革命性的数字科技,这科技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彻底改变银行业务与商业经营模式的潜力,甚至可能带领大多数新兴市场中无银行帐户者,进入现代数字化、全球化的金融环境中。去中心化的重要性不仅是商业模式的改变,而是借由科技与文化的互动,激发出人类自主的本性而导致更有效率的经济转变,如共用经济将权力从原先独占信息的人手中转移给众人。

加密数字货币种类

区块链资产数目趋势:

其中加入统计的货币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 必须是加密数字货币;
  2. 必须在公开的交易所交易,交易所必须运营 30 日以上且支持 API 存取;
  3. 必须有公开的网站显示目前货币的总供给。根据 CoinMarketCap 网站的调查,曾经加入统计的货币有超过 40%现在已经不再运作,可见其中有许多是实验性质的计划或是没有有利的商业模式足以吸引广泛使用而被市场淘汰。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货币和资产的角度及区块链技术应用演进方向两个角度对数字货币加以分类:

1、从不同货币及资产的角度分类:Bitcoin 与 Altcoin

Altcoin 是 Bitcoin alternative 的缩写,所以它指的是任何一个非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因为某种程度来说,大部分的 altcoins 是为了取代比特币或是至少改良某一个比特币的特性而来,由此定义可知目前就有近千种 altcoin,而且每天都有可能有新的加入者。因为大部分的 altcoin 和比特币差异不大,都是借由修改比特币的开源代码而来,例如交易的速度、杂凑算法及起始难度等,大部份这些货币能存活的时间都不长,其中有一个例外是 Litecoin,它也是首批 altcoin 的一员,除了使用不同的杂凑算法外,它比比特币有更多的货币供给(共 84M),因此又被称为银质比特币。

除了这些与比特币差异不大的 altcoin 外,还有一些是重新设计而来,内建了许多强大的功能,甚至成为可以产生任意应用或资产的可程序化平台,例如 Nxt、Ripple 及 Ethereum 等,这些平台上创造出来的有价值资产都可称作非比特币区块链资产 Non-BTC。

2、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演进分类:Bitcoin 1.0、2.0 及 3.0

现今比特币科技和区块链技术的真实价值早已超过中本聪当初设想的应用,即一个单纯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由于比特币作为一个虚拟货币的应用,其货币与支付的功能与各国央行的职权有所冲突,因此面临了各国法规监理的挑战,但抛开货币的应用,其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却是一个可结合许多商业模式与创新应用的信息系统,其中所使用的货币只不过是做为一种代币(token),成为这些应用的燃料,所以从应用的演进出发,我们可以观察目前区块链发展的现状。

(1)比特币 1.0 (区块链 1.0)

区块链 1.0 指的就是比特币,就是货币(Currency)的应用,这些应用与现金使用有关,例如货币的跨境转帐、汇兑以及数字支付系统,主要特色就是没有金融中介介入,节省成本与交易时间。主要代表就是 Bitcoin、Litecoin。

(2)比特币 2.0(区块链 2.0)

区块链2.0的应用扩充了简单的现金交易,指的是合约(Contract)的应用,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货币以外的数字资产转移,应用范围含括整体经济、市场和金融领域,例如股票、基金、债劵、期货、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所有权、智慧财产(Smart Property)及智慧合约(Smart Contract)等。尤其是金融市场在接受区块链 2.0 带来的改变时机最为成熟,因为许多现代金融证券商品合约早已电子化、数字化并自动化了,只是这些商品都是由投资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管理销售并赚取可观的中介费,通过将合约存放在区块链上,理论上所有合约执行的过程都可以程序化且自动化,去除协力厂商中介者以标准化软件管理妥当,降低购买管理成本。除了金融商品外,其它实体资产如房屋和汽车,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和著作权,都可以通过智慧合约自动在某些条件成立时自动转移。实体资产更可以结合物联网科技,自动移转数字钥匙达到完全的强制性。

跳出货币应用则更可以配合各国金融监理法规要求,区块链 2.0 技术可以结合实名制及认许制(Permissioned)来管控合法的网络节点,决定哪些节点可以参与验证交易与存取区块链资料,并提供治理架构与商业模型供监理单位审核,并通过修改设计来符合监理要求,如反洗钱(AML)及反恐融资(CFG)的标准,因此未来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了监管的要求都将采用实名制的区块链。这个领域的代表就是 2012 年下半年推出的彩色币(Colored Coin),此计划的目的是让交易双方制定合约,直接在比特币的区块链上交换数字化证劵。自此之后许多区块链 2.0 的创业公司与计划便如雨后春笋般推出,例如 Nxt、Ripple、Mastercoin、BitShares、Counterparty 和Stellar,这些特别设计的平台都允许交易双方建立点对点的合约,可以发行或交易数字资产,或是安装特别的去中心化自治应用DApp(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Application)来完成去中化的应用。

更有些创业公司将公司的财务决策、费用支出及股东红利等日常公司营运治理项目去中心化,由管理软件自动执行并记录在区块链上,任何公司营运策略的改变都交由股东投票来修改软件并记录在可验证防篡改的区块链上,除此之外公司由软件自动导航运作,不须要受信任的员工,如会计和财务主管来处理现金,这样的公司或组织又称为去中心化自治公司或组织DAC/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Organization),如 BitShares 7就是提供这样功能的区块链平台。其它还有全新设计摆脱比特币区块链的Nxt 8 平台,它采用权益证明法(Proof of Stake)取代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法来维护区块链的共识。另外 Ripple 9 汇兑网络试图取代金融机构用来寄送资金的大部份中介基础结构,它免除了传统汇兑过程中所牵涉的支付业者、结算机构、外汇银行、保管机构以及 ACH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网络的需求,着眼的业务在于国内及国际资金的转移。

(3)比特币 3.0 (区块链 3.0)

区块链 3.0 的应用则更进一步跳脱了货币、金融与市场,而是特别着重于政府、医疗、科学、知识、文化及艺术等领域。这个领域要求更复杂的智慧合约可以支援任何去中心化的服务,让服务的开发人员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设计各个领域需要的接口,快速建立独立专属的区块链并在这个环境下布署执行,如 Ethereum10 就提供一个基本层,在上面可以设计、安装并执行任何去中心化应用程序,就像是加密数字货币相关应用的安卓系统。

不过,比特币目前还是最广为使用的数字货币,市值占到总市值的八成。

各国数字货币监管政策主要进展

美国

纽约是美国第一个立法允许加密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的州,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YDFS)在 2013 年开始替虚拟货币建立适合的规定,在 2014 年相继举办公听会并发布 BitLicense 规范框架以供外界评论,再于 2015 年 6 月发布 BitLicense 的正式版,其中规定任何在纽约州从事比特币或者是数字货币相关业务的公司,在达到所有条例的要求后,都还必须得到 NYDFS 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BitLicense 规定虚拟货币业者应安全地保管消费者的资产,并提供交易收据,也应具备消费者投诉政策,明确向消费者揭露各种风险与信息,不得参与洗钱活动,必须设立信息安全官、要有网络安全专案,必须保存各种交易纪录,定期回报财务情况,若有紧急事件必须即刻通知金融服务管理机构。

NYDFS 在 2015 年 9 月 22 日宣布已通过 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的BitLicense 申请,代表 Circle 成为纽约首家可提供虚拟货币服务的合法业者。在九个月后的 2016 年 6 月 13 日,NYDFS 宣布 DLT 公司 Ripple 取得了第二张使用执照,这意味着 Circle 和 Ripple 都可以在纽约州持证提供数字货币服务,itLicense 让数字货币合法化意味着数字货币的监管以及推进工作取得了进展。

欧盟

2016 年 5 月 26 日,欧盟议会已经批准了由欧盟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的成员 Jakob von Weizsäcke 在 2 月提出的欧洲数字货币监管草案,并成立一个数字货币特别工作组来监控该科技在欧洲的迅速发展,建议所有线上钱包供应商都应该纳入现有的欧盟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还警告法律制定者不要过度监管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创新,而是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2016 年 7 月初,欧盟委员会已经提交了建立数字货币用户的中央数据库计划,数据库会纪录使用者的钱包位址及其真实的身份,欧盟此举的原因在于预防恐怖组织融资和洗钱。而欧盟当局也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宣布,计划在欧洲刑警组织里成立一个专门打击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专属部门。包括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以及巴塞尔治理研究所(Basel Institute of Governance)三方将统筹该组织的日常运行。

日本

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 2016 年 5 月 25 日通过了制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规则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类资产(Asset-like)价值,可用以支付及转帐交易。新法将在公布一年内生效实施。虚拟货币与现金进行兑换的交易所今后将启用登记制度,金融厅将成为其监管部门,可对交易所下达业务整顿与停止命令。

加密数字货币供给量对法定货币的影响有限

虽然相比全球接受各国法定货币的商家数目,接受比特币的商家个数仍然非常有限,但是否会随着各国将加密数字货币纳入监管体系,对这些货币的使用提供法律保障,因而强化加密货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使得使用人数或规模广泛增加,进而降低对法定货币的需求,一定程度替代了法定货币的功能呢?

首先我们从一个简化的模型开始思考,假设某一国有 10%的人口使用比特币,通过工资的发放直接将法定货币换成比特币,而且从此生活中不再使用法定货币,所有的商品及服务通通通过比特币支付,所以法定货币对剩余的 90%人口而言提高了货币供给 10%,所以使用法定货币的 90%人口将经历10%的通货膨胀,法定货币的价值被比特币的供给稀释了。

因为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发行数量和达到上限的时间已被技术固定,“去中心化”表示没有集中发行和调节机构,是通缩型的货币,随着时间增长货币的价值越高,当越多的人使用比特币后,需求大于供给造成汇率上升并推升更多的人使用,因此法定货币的价值被使用比特币的人进一步稀释,造成更多人放弃使用法定货币,商家因为比特币使用人数快速增长,不想失去竞争优势而更愿意接受比特币,政府此时试图打击比特币也已经没有多大效果,比特币价格就像黄金贵金属商品一样水涨船高,比特币的供给造成此国法定货币贬值,使用法定货币的人口遭遇通货膨胀的打击。

但这只是过度简化的模型,并未考虑加密数字货币整体供给的规模,加密数字货币理论上确实扩大了全球货币的供应量,但它对一国法定货币供给的影响就像增加欧元货币供给对美元货币供给的影响一样,虽然它增加了整体全球货币供应,但对某一国法定货币的影响只是非常微小,也许有一天它会有较显著的效果,但现在就像是一瓶水倒入海洋中,对整个海洋中水量的影响充其量只不过是小数点后的误差罢了。

因为根据统计,全球狭义货币总计数 M1 约为 28.6 兆美元,广义货币总计数 M2 约为 80.9 兆美元 ,而全球加密数字货币供给只占全球广义法定货币供应的 0.05%,所以即使它在未来一年内增加 10 倍,它对全球货币供给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以上数据虽然并未精确考虑未来各种加密数字货币的总供给量(只考虑比特币),但多数加密货币对数量规模都设定了上限,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供给的有限性是许多人认为加密数字货币可以消除现行法定货币体系中货币供给过多的问题,但正是由于数量有限,比特币难以成为与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交换媒介,因其与不断扩大的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符合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易的需要,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如果未来加密数字货币真的成长到一个重要的货币供应规模,它首先可能取代的是国家信用不良等边缘经济国家的法定货币,对全世界大部分通货膨胀水准得到较好控制且经济发展正常的国家不至于有太大影响。

各国中央银行倾向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

随着比特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快速发展对各国货币政策可能带来的冲击,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体认到即使通过立法强化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也只能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并预防各式犯罪活动的发生,并无法预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受到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因此当比特币为代表的某些加密数字货币,其必要性、可行性及安全性受到市场检验的同时,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已逐渐意识到唯有发行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 CBDC,才能从根本有效确保法定货币的市场地位。所以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已开始对发行 CBDC 展开研究,进一步探索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设计和相关技术,甚至争取早日推出自己的 CBDC,例如:英格兰银行在2016 年 7 月发表的工作论文,从理论上探讨了 CBDC 对总体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 2014 年起就组织专家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并在 2016 年 1 月 20 日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首度表明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等。

中央银行是法定的国家货币发行者并且掌握及监督支付工具的发展,因此去中心化加密数字货币是否能合法且广泛使用,进而替代法定货币的功能,完全依赖中央银行对数字货币发展的政策方向而定。另外去中心化数字货币能否持续扩大使用范围,取决于未来区块链 2.0 应用的兴起,当区块链技术成为未来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技术,让 CBDC 接轨区块链 2.0 之后的诸多应用,就会严重限制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未来的需求,进而降低其对法定货币的影响力。

英国中央银行

根据英国央行季度公报(Quarterly Bulletin)上的报告指出,如果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能够被广泛使用,英国央行管理货币对经济影响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这个结论的假设是大规模的使用比特币这类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英国央行用“比特币化”来描述这种极端的情节,在此情节下英国货币管理当局将越来越无法影响价格设定和经济活动。

但由于价格的严重波动及矿工奖励递减等系统性问题,使得这类的数字货币只能成为辅助性的支付工具而无法被大规模的采用。因此这篇报告的作者认为上述假设的情节极不可能发生,除非对国家法定货币的信心严重崩溃,让此类数字货币填补了法定货币的空缺。

另外英国央行的经济学家也建议中央银行发行自己 CBDC,声称它可能给国民经济造成相当大的长期冲击。根据英国央行的报告,新的数字货币可以提高经济产出约 3%,还可以帮助维持金融稳定,并在极端情况下为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货币工具来稳定经济。

所以英国中央银行认为“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取代法定货币极不可能发生,也建议中央银行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

日本中央银行

日本中央银行在一场会议报告中指出,虚拟货币如果被广泛使用作为商品及服务的支付工具,则货币政策会受到影响,但目前国际上的讨论共识是虚拟货币无法取代法定货币,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用资讯科技提供的信任成本太大、支付工具价值波动不稳定且协力厂商机构的不当行为等,中央提供的信任会让信息处理更有效率且货币的价值稳定,他们认为未来应该是集中与去中心化科技的合作。

虽然中央银行货币具有最终性,使用者不用担心支付反悔及发行的信用风险,但央行也应改采用数字化的技术取代印刷的纸钞,改变核心的基础设施,以避免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而日本央行目前没有特别的计划去发行数位货币取代纸钞,但会尽最大努力了解包含区块链及分散式帐本的各种技术,进行各种不同的研究及分析,寻求利用它们作为未来改变基础设施的可能性。

因此日本中央银行的态度是认为“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无法取代法定货币,但未来可作为发行法定货币的技术来源”。

瑞典中央银行

在瑞典国内,现金使用的趋势逐年减少,瑞典在 1950 年现金使用为 GDP 的 10%,至今只占 GDP 的 1.5%;一般民众对现金名目需求从 2007 年的 970 亿瑞典克朗下降到今天的 610 亿瑞典克朗;2010 年,民众从 ATM 提款 2250 亿瑞典克朗,到了 2015 年,从 ATM 领出只剩 1530 亿瑞典克朗,民众普遍发现现金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使用,取而代之的是银行帐户中货币。

另外瑞典中央银行对民众支付习惯的调查,在 2010 年,有 40%的民众在最近的交易中使用现金,但在 2016 年 9 月,这个数字降到 15%。所有这些统计数字都指出,现金的使用逐年减少,瑞典社会对现金的需求也有减少的趋势。

现金使用减少的趋势对瑞典央行是一个急迫的问题,除了会减少央行支付系统的重要性和发行现金的铸币税外,现有支付系统在现金减少使用下是否仍然是安全、有效及可获得?此外现金支付不需要电、互联网且具有匿名而不用经过银行协力厂商等优点,加上是中央银行货币没信用风险,未来可作为危急情况下的备用支付手段,因此瑞典央行认为现在的公司及一般大众仍然有需求使用中央银行货币。

当互联网、电脑、手机及平板成为广泛使用的家庭装备,条件已经成熟去发展更多的电子支付机制,当市场已经能够利用新技术发表新的且受欢迎的支付服务,瑞典央行正考虑提供某种电子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给需要的一般大众。它被称作 e-krona,可以放进电子钱包中具有现金的优点及支付的便利性。

因此瑞典中央银行的态度是,考虑发行 CBDC,但仍然会履行法定要求发行纸币和硬币等现金,认为未来数字货币和现金是互补的,不会完全取代现金。这说明即使考虑使用数字货币,在既得利益的考量下,也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类似现金功能的 CBDC 而非去中心化形式的数字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

人行已经推出了 CBDC 的原型系统,属于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已于 2016 年 12 月正式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担任所长。

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在 2013 年 12 月 5 日特别发文禁止国内金融银行、保险、券商等机构参与比特币的相关业务,却早在 2014 年起就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开始研究 CBDC 的制度设计和关键技术,希望争取早日推出 CBDC。并于 2015 年初进一步充实力量,对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框架、数字货币关键技术、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环境、数字货币面临的法律问题、数字货币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影响、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类数字货币的关系、国外数字货币的发行经验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

早在 2013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特别发文禁止金融及类金融行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有关的业务,由此可见未来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发展会受到限制,人行的态度是希望通过发行一种能被它们自己控制的数字货币。

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具有货币的关键特征

在国家独占货币制造的体制下,有许多人批判现今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是不公正的、造成通货膨胀及经济动荡的主因,尤其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专家花了很多精力来论述这个观点,在此一背景之下,比特币的诞生确实为自由市场捍卫者提供了一次改变货币和金融体系的重大变革,因为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机制为解除国家独占金融的权力及采取自由开放的概念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

但这样的观点与当今各国的主流货币制度相当不同,尤其是近代各国货币当局在凯因思主义的政策建议下无不充分利用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的运行,尤其是 2008 年金融海啸发生后,美国采取的宽松货币政策有效地解决金融体系的崩解并带动奄奄一息的经济脱离了停滞的轨道,这成为印证货币政策作为国家机器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经典实例,也是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应对去中化数字货币对货币主权、货币政策、货币体系、金融风险以及消费者权益等各方面带来的冲击,而积极研究 CBDC 的主要原因。

因此从以上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归纳比较 CBDC 相对于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有哪些不可取代的关键特征,从而判断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替代法定货币的可能性。

第一、CBDC 由国家发行,等同运行中的法定货币,其货币价值由国家信用作为担保。而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价值来自使用者的信任,信任的基础并非来自政府的保证,而是交易机制本身的可验证性、透明度与无法篡改的法则,因此 CBDC 的价值稳定而私人数字货币价值波动大。

第二、CBDC 的供应量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调控,供给和需求可以达到均衡,有利于经济的成长。而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为了标榜不受外在控制的自由开放概念,供给规模大都设定了上限,因而难以适应不断扩大的经济生产规模,可能会导致通货紧缩而抑制经济的正常发展。

第三、CBDC 由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具有法律赋予之“中心化”调控权利,以确保 CBDC 购买力的稳定,而货币价值的稳定是作为货币角色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定货币的基础。但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缺乏发行及调节的中心机构,币值容易受到使用者的预期及炒作影响而剧烈波动(比特币四年升值 3 万倍),这也就是为何现阶段比特币无法适当成为广泛的支付及价值尺度工具的原因。

第四、CBDC 必须使用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一样或甚至更先进的技术和设计来和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竞争。因此,在效率、成本和安全等因素上具有竞争优势,尤其会改变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完全匿名的特性,以兼具隐私及匿名的可追踪认证功能取代,强化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反观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匿名的特性却对监管当局在犯罪活动的预防及调查上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五、CBDC 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使用者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具有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但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在大部份国家都不具有合法的或明确的监管规定支持,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诈骗事件,消费者的权益几乎无法受到保护或补偿。例如:2014 年 2 月,日本比特币交易平台 Mt. Gox 在黑客入侵事件下被盗走约 85 万枚比特币(当时价值相当于 4.5 亿美元),比特币价位当月大跌 30%,Mt. Gox 也受投资人信心动摇影响因此被迫宣告破产。当这些事件发生后,因没有法律规范保护比特币的所有者,一旦这些交易平台破产,政府也不会对这些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或求偿。

通过以上比较,CBDC 具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可取代的关键特征,因此尽管初期的研究及推动必会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但相较于彼此竞争激烈的私人数字货币,CBDC 还是会受到社会较普遍的接受与使用,所以一旦 CBDC 由国家主导推动,去中心化数字货币要能广泛替代法定货币的角色就越不可能。

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总体来说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一旦由中央银行发行加密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之影响反而会有正面的效果。

第一,此类数字货币不适用于我们对货币政策影响所讨论的观点。例如:

  1. 中心化数字货币并非以法定货币计价,不是方便的法定货币乘载工具,在各国也没有足够以其计价的金融产品,因此不符合我们对货币需求稳定性造成影响所使用的观点;
  2. 同理,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也不适用于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的论述。

第二,此类数字货币在我们引用的观点上,对讨论的货币政策没有影响。例如:

  1. 电子货币及 CBDC 皆是法定货币,不具有私人数字货币对法定货币之替代性质,所以不会造成法定货币需求总量下降的效果;
  2. 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具有可控制的中心组织,因此对法定货币之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度及货币流通的可测性没有影响,也对负名目利率货币政策的推行没有帮助;
  3. 电子货币及二元模式 CBDC 都建立在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信用货币创造模式之下,因此贸然实施负名目利率货币政策会产生金融机构流动性的问题,因此对负名目利率货币政策的推行也没有帮助。

第三,在讨论的货币政策上,此类数字货币虽具有类似影响,但对比于其它数字货币带来的影响,其影响程度无法达到一样的水准。例如:传统电子货币并非由中央发行,交易纪录之帐本皆保存于银行或协力厂商手中,甚至某些塑胶电子货币可用匿名储值,因此对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度、货币总计数的准确性、支付体系的监督能力及货币流通的可测性都不若采用区块链技术的 CBDC,因为加密货币不但具有即时的可追溯性、无法篡改及高透明度,也能程序化控制货币支付的对象,所以传统电子货币无法达到如 CBDC 对这些货币政策影响的水准。

第四,此类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造成的影响,暂时无法给出答案。例如:CBDC 对铸币税的影响端赖其对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影响,如果央行的资产负债表因发行 CBDC 而缩减,则会降低铸币税收入,反之则会增加铸币税收入,然而对 CBDC 发行后对央行资产负债表产生何种影响,此处并无定论。

 

作者:孙志超,小米科技投资部,MIUI生态负责人,微信公众号:weixinsunzhichao

本文由 @孙志超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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